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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
珠海市各相关职能单位咨询投诉电话指引
单位名称
投诉电话
单位名称
投诉电话
市政府投诉中心
12345
市工商局12315中心
12315
市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
12365
市劳动局
2128444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365615
市行政执法局
2298110
(24小时)
市建设局
(2222483)
物业:2131974
煤气:2220446
市打假办
2661365
市交通局
226113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296184
市旅游局 (旅游)
3346666
市邮政局 (邮政)
11185
市卫生局
2227814
市环保局
222173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61917
市卫生监督所
2264321
市知识产权局
2137367
市法制局
2114104
市法律援助中心
2662088
市仲裁委员会
2294016
市物价所 (物价)
12358
市供电公司
95598
市烟草专卖局
3266608
市食盐专卖局
2611221
供水总公司
8132999
市燃气公司 (燃气)
96959
电信
10000
移动
10086
联通
10010
市公汽公司
2650123
市电视台
2517999
市教育局
2121155
机场投诉
7771138
市消委会
2622113
房产登记中心
3355168

注:如果以上电话号码有误或未找到您需要的单位电话号码,请拨114查询,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一、消费者投诉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⑴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⑵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⑶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⑷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系统(以下简称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如下 :

    1.受理范围: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⑶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⑷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⑸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⑴ 遵纪守法的义务;
    ⑵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⑶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⑷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⑸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⑹ 保证质量的义务;
    ⑺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⑻ 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⑼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 不受理范围:
    ⑴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⑵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⑶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⑷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⑸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⑹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⑺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⑻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⑼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向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或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消费网”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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